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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岚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岚山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建投资总额在5000万以上且在我区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和旅游等项目,以及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建。

第三条本政策涉及的税收是指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三个税种的区级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简称“三税”。

第四条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地、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图审查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沿街商业开发经营性项目除外。

(二)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性收费;第4至第10年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区政府留成部分。前10年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高科技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收地方行政性收费。

(三)实行一费制。对新投资工业产业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的收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办,统一核算,打包收费。第五条建设用地政策区政府设立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基金,用于扶持高效集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的项目。

第五条在岚山区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及《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控制标准》,界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享受下列优惠价格供给土地。

(一)在岚山钢铁及配套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园区、木材加工贸易区内的工业项目,具体用地分别按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100万元/亩、80万元/亩界定用地面积;具体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供给,土地出让金区政府收益部分扶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扩建规模、节能减排。

(二)在岚山区投资新建的物流项目按照年度“三税”3.5万元/亩界定用地面积,具体价格参照工业项目执行。

(三)其它产业或不在我区钢铁及配套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园区、木材贸易区内的项目参照以上两款执行。

(四)在企业缴齐招拍挂土地款后,企业最终地价与实际缴纳土地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区政府从专项基金中给予扶持。根据项目进度,由重点办会同财政局、招商局办理,项目开工后给予扶持20%,视项目进度递增扶持(具体实施由重点办解释)。

(五)按照本规定享受专项基金扶持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让、租赁时须补交已按本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有关费用。

(六)利用区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按企业用地性质享受同类项目用地政策。

(七)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在规定时间内不开工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土地。(八)国家土地政策如有调整,土地价格相应调整。

第六条财政扶持政策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根据其纳税情况,还可享受区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扶持,无偿支持企业膨胀规模、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

(一)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根据年度税收,前3年由区财政按“三税”一定比例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其中:年度税收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三税”的10%、20%、30%、40%、50%进行扶持。

(二)新办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营业之日起,根据年度税收,前3年由区财政按“三税”的一定比例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其中:年度税收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按三税的10%、20%、30%、40%、50%进行扶持。

(三)兼并、收购破产企业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所得税缴纳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及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区财政按“三税”的一定比例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扶持比例参照本条第(二)款。

(五)投资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区财政按“三税”的一定比例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扶持比例参照本条第(二)款。(六)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连续五年,每新增加本地就业职工50名(由劳动部门认定),由区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度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1%,给予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用于职工培训,最多不超过5%。

第七条对于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或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以及岚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意义的投资或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规定项目建设周期并签订投资协议。对于按协议约定开工、达产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对于违反协议,未能如期开工的项目,降低一个档次享受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相应投资的,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项目内容有所调整的,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凡符合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投资说明等有关材料,经区招商办审查核实后出具证明,相关部门、单位按优惠政策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向区招商办申报,区招商办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岚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岚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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